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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在线咨询
※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工作的计划、报名和入学考试日期全国未作统一规定,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不同招生单位所开设的专业也有区别,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的报考条件也是各招生单位根据所招生的专业自定。
以下信息为各招生单位常用的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学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已获得大专毕业证书并有3年工作经验;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4、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如英语四、六级,或者托福、雅思成绩。
注: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专业,报考条件不同,详细请查看具体招生单位招生简章: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